一、为什么要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残疾人是社会中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就业保障又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首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下,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政策。因此,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市场经济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96年开始,都先后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方法规,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二)地方法规依据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四、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它单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分档缴纳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照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申报条件和方式?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方式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江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jiangxi.gov.cn/)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法人账号登录后进行在线办理。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是什么?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
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十、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十一、什么是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企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的,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除外〕
十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超比奖励条件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满足申报前三年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或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二)超比例奖励标准
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给予超比例奖励。
十三、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九江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四楼A区
电话:0792-8573567
濂溪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九莲南路399号 电话:0792-8268890
柴桑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柴桑区二中路52号 电话: 0792-6812439
浔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长虹大道66号浔阳区政府 电话: 0792-8217486
开发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九瑞大道188号 电话:
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
地址: 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附楼2楼
电话:0792-3906105
瑞昌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湓城东路25号
电话:0792-4218597
都昌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都昌镇人民路15号
电话: 0792-5211454
共青城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江益镇共安大道(万商城对面) 电话:0792-4357856
庐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南康镇紫阳南路47号 电话:0792-2666134
德安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宝塔大道60号 电话: 0792-4331993
修水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义宁镇山谷大道475号
电话: 0792--7221466
湖口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双钟镇上埠路4号
电话:0792-6333528
永修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新城大道白莲广场对面康复大楼
电话: 0792-3231574
武宁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市民服务中心东区3栋 电话:0792-2779859
彭泽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龙城镇龙泉路残疾人联合会
电话:0792-5664533